电子化招投标是传统招投标模式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,是时代发展之必然趋势。电子化招投标,是指招标人、代理机构、投标人、评标专家、行政监督部门等交易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,依托电子化招投标系统,在线完成招标、投标、评标、合同签订等业务的过程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,电子化招投标的功能日趋完善,性能日益稳定,不仅提高了招投标便捷性,也提高了效率,受到了各方主体的“青睐”。在肯定电子化招投标优势的同时,其存在的“标准不统一、兼容性不强、安全性能差”等问题也不容忽视。下面笔者分析一下电子化招投标优缺点,并提出对策建议,供同行参考借鉴。
一、发展现状
目前,电子化招投标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:一是政府主导模式。这种模式由综合职能部门确立法规和管理方式,通过政府招投标和综合职能机构对相关部门直接进行指导、协调、管理、监督,并选取技术支持单位,实施平台建设、运营和维护,使所有法定项目都在同一平台上完成招投标(以北京地区为代表)。二是交易场所主导模式。该模式政府部门仅指导确立实施方案,由交易平台主导选取技术单位建设、运营和维护(以深圳地区为代表)。三是招标代理机构主导模式。该模式由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平台建设的运营规则、技术标准等,形成以“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”为主,各省级电子招投标平台、各企业自建第三方平台为辅的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体系。
二、技术优势
电子化招投标在保证“三公”的前提下,进一步提升了质量和效率,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,在预防行业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(一)过程透明,公平公正。一是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及变更公告、发售招标文件、公示开标情况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等,增强了信息透明度,为各方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。二是从技术上对招投标操作流程进行规范,有效实施线上监督,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,体现了招投标公平、公正性。
(二)技术领先,提质增效。一是电子化招投标提供了信息交流,资源共享的便利性,调动了市场主体参与项目竞争的积极性,实现了交易双方资源利用的最大化。二是交易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对招投标数据进行采集,对关联性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,对电子文档“线上”归档等,为招投标项目提质增效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。
三、存在缺陷
电子化招投标是一种全新的业务形态,随着其快速发展和应用,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。
(一)法规滞后,标准不一。一是与电子化招投标相关的法规和文件有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》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》。上述法规文件确立了电子化招投标的法律地位。但因缺乏统一的标准,我国不同地区、不同行业在业务运行和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,发展水平参差不齐。二是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体系也不够完善,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缺乏配套的技术准备和审批流程,难以对电子化招投标实施有效监管。
(二)平台众多,兼容困难。一是据不完全统计,我国现有电子化招投标平台200多个,不同地区、不同行业之间缺乏统一的建设和认证标准,如:各个平台的CA数字证书不能互认、文件制作工具各不相同、文件格式也不统一,且各个交易平台均制定有独具特色的规范和要求,投标人参加一个新项目,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熟悉操作流程,否则,经常出差错。三是即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文件模板,也是固定的格式,但不允许进行修改,对具体项目而言,一些要求和评分细则都需要根据项目的属性来制定,套用固定格式就十分不便。四是子系统相互独立,兼容性比较差,系统运行时,虽能自动接收电子文档并生成投标文件,却拒绝接收其他形式的文件,数字接口不统一,不能互联互通,影响了子系统之间的交互对接。
(三)缺乏认证,安全性差。一是任何一个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上线前除了进行安全扫描和“漏洞”检测外,最可靠的办法是对系统进行安全认证,但多数平台所使用的电子化招投标系统都是由投资方推荐,基本上都未经过官方权威认证,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。二是因没有建立统一的技术体系,一些软件公司也不公布数据接口,人为设“坎”,投标人只能上传由指定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,操作应用非常不便;三是电子化招投标平台虽然众多,但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,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,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系统“漏洞”,窃取或恶意篡改重要数据信息,安全性能大打折扣。
四、对策建议
针对电子化招投标暴露的问题,主管部门及交易平台应找准“症结”,积极应对,采取措施,有效防范。
(一)完善法规,加强管理。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借助修法之有利时机,进一步完善电子化招投标法律法规,在技术、业务、管理等方面制定科学,统一的标准,规范电子化招投标活动。二是完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,结合电子化招投标的技术特点,创新监督管理方式,约束市场主体的招投标行为,不断提升技术性能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。
(二)统一标准,规范应用。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电子化招投标平台进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,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,明确数据接口要求,加大信息共享力度,提升各地区,各行业电子化招投标服务平台的兼容性。二是拓展电子化招投标业务,为市场主体、监管部门、社会公众提供互联互通、高效便捷、管理规范、公平公正的服务平台,满足市场主体在信息收集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实际需求,提升电子化招投标整体水平。
(三)采取措施,安全防范。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电子化招投标的特点,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管机制,通过软件、硬件设施的升级,进一步夯实电子化招投标全过程应用的安全基础。二是有针对性制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认证及安全指南,建立全过程自动检测和风险预警机制,提高重要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等级,完善专业化电子数据库,通过加密设计配置“防火墙”,定期进行维护升级,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。四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格按照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39号令)第十三条规定,建立信息安全制度,落实安全保护措施,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,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保障系统平稳运行。
在“互联网+”背景下,电子化招投标不仅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,更要完善法律法规,制定统一标准,搭建资源共享交易平台,先人一步,高人一筹,全面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,为更好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增添新动力,激发新活力。